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规定
点击次数:10   更新时间:2026-06-23

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规定

第一条 视频监控资料原则上仅用于校内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稳定等案(事)件的查处,除系统维护人员、安保人员、主管领导外,非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监控系统。

第二条 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随意操作监控设备,严禁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如需查看相关资料必须经安全保卫处同意,填写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方可查阅。

第三条 校内部门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一)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监控中心调阅录像申请表》,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须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如调取原因涉密,则在单位建议栏里填写:涉密。凡执行涉密案(事)件的审批单,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打听、不过问;

(二)一般案(事)件经治安科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便可调阅视频监控资料;个别涉及重要案件的视频资料,还需保卫处处长批准后,方可调阅;

(三)申请单经签字、盖章后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调阅,并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须明确记录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以及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第四条 校外单位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一)校外单位原则上只限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因案件需要进行调取,其他单位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取;

(二)校外单位申请调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须出示单位介绍信,经治安科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阅。个别涉及重要案件的视频资料,还需保卫处分管副处长同意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五条任何单位经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后,必须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工作,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六条 安全保卫处应加强对校园视频监控中心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监控系统密码、负责视频监控资料的调阅、备份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等工作。

第七条 系统录像资料根据系统情况,由工作人员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定期删除,严禁随意删除录像资料。

第八条本管理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安全保卫处

                                                   2026623




Copyright © 2014 山东理工大学 安全保卫处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邮政编码:255049 联系电话:0533-2781505 传真:0533-278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