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运的人一生都在被童年治愈,不幸的人一生都在治愈童年。”
校园霸凌(School bullying),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攻击行为,是发生在学校情境之中,一个或多个学生对另一个或多个学生故意施加的伤害行为,且对被伤害方的身体、心理、财产等方面造成了损害。在故意伤害性之外,另有两项特点使霸凌有别于一般的攻击行为,即力量不均衡性和重复发生性。前者指霸凌者通常在身体力量、人数、或人际关系等方面上处于优势地位,受霸凌者在受到霸凌时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换言之,霸凌是指力量相对较强的一方对力量相对弱小或处于劣势的一方进行的攻击,通常表现为以大欺小、以众欺寡、以强凌弱。后者指受霸凌者在一段时间内重复性地遭受来自另外一个或多个他人的攻击。
校园霸凌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分为直接霸凌(身体霸凌、言语霸凌)和间接霸凌(关系霸凌);按照起因将霸凌分为主动性霸凌和反应性霸凌。其中网络暴力和孤立他人也属于校园霸凌。
①2015年6月,福州永泰县初三学生小黄在中考2天前遭三名同班同学围殴,导致脾脏破裂。
②2016年4月,湖南永州市道县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一名已辍学女生马某某,因生活琐事对14岁的六年级女生熊某心生怨恨,纠集4名中学生守候在熊某就读的小学附近。待熊某出现后,马某某等5人尾随并胁迫熊某到偏僻处,轮流对熊某掌掴共32次并全程拍下视频。
校园欺凌会对受害者和施害者造成长期影响,使他们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困难,在反社会或犯罪行为、低成就、不易获得社会帮助等方面的风险增加,而这种风险也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这种社会损失常常伴随着巨大的经济损失。
未成年人出现的行为和心理问题,根源往往与家庭教育、学校环境等因素有关。经常生活在否定的氛围里,常常被批评、指责、体罚,或者被过度保护、溺爱等,都有可能导致孩子成为欺凌者或被欺凌者。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中学生都曾或多或少经历过欺凌。对于被欺凌者来说,伤痛可能变为梦魇伴随一生。对于欺凌者来说,其行为若不被制止,也容易走上错误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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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包含对“校园欺凌”相关内容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从人权、未成年人保护等角度出发,对〝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视犯罪情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如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1、老师和家长需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欺凌”的含义;
2、教会学生识别与应对欺凌;
3、在面对学生求助时应给予安慰、支持和建议;
4、发现学生的欺凌行为后立即制止,在欺凌行为发生时注意收集、保留证据;
5、在与欺凌行为相关人员谈话时应采取分开谈话的方式,这一方面有助于保护学生的隐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成年人收集到更加真实的信息。
处罚固然重要,但最根本的应是治“未病之病”,要重视对学生欺凌事件的事前干预,通过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将校园欺凌扼杀在“摇篮”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