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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点击次数:2013   更新时间:2016-05-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安全稳定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高效的安全稳定工作体制机制,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根据《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第三条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应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维稳办”)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是指学校各级各类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和本职岗位上必须履行的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学校稳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既抓分管工作又抓安全稳定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在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稳定工作负具体责任。学生辅导员、班级导师对所负责年级、班级学生的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任课教师对课堂、实验、实习实训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须切实抓好以下安全稳定工作:

(一)落实主体责任,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严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或引发安全稳定事故。

(二)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制度,完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稳定工作形势,研究工作部署,做到安全稳定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考核。

(四)及时宣传安全稳定工作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指示精神、工作部署和有关规章制度,抓好贯彻落实。

(五)对管理范围内的师生员工(含各类社会用工)经常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稳定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六)积极排查影响安全稳定的各类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健全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七)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

(八)定期检查本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单位所属区域内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九)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报报送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十)认真落实上级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任务。

第十条 按照职责分工,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三)现金、票证、物资、产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型活动申批制度;

(九)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十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制度;

(十四)其他需要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维稳办及其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认真组织各单位积极参与安全稳定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分析校园安全稳定形势,协调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在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工作原则的基础上,构建职能部门牵头为主、相关部门参与、各单位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安全稳定工作机制。

(一)涉及全校性的安全事件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牵头,维稳办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二)涉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党委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网络信息中心等参与。

(三)涉及学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安全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牵头,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等参与。

(四)涉及实验室管理的安全工作,由实验管理中心牵头,教务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学院等参与。

(五)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等涉外安全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牵头,党委(校长)办公室、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参与。

(六)涉及学校国有资产、重要仪器设备等安全事件,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财务处、实验管理中心、后勤处、图书馆及学院参与。

(七)涉及消防、交通、治安等安全工作,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处)、实验管理中心、后勤处、图书馆、学院等参与。

(八)涉及食品卫生、水、电、暖运行及校园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安全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牵头,基建处、后勤各中心等参与。

(九)涉及图书馆、档案馆的安全工作分别由图书馆或档案馆牵头,后勤物业管理中心等参与。

(十)涉及校园网络运行的安全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牵头。

(十一)其他方面的安全稳定工作由维稳办落实具体牵头单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全制度,主动承担起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责任,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和日常检查制度,对本单位范围内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归口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把安全稳定工作的理念和措施落实到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确保实现全年“无政治性事件、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

第三章  安全稳定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对各单位或各级各类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工作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安全稳定事故的,按事故性质、情节轻重、职责要求、采取的处置与补救措施等,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任约谈及其他党纪政纪处分。属于非事业编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解雇)等。实施责任追究时,应一并责令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说明情况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稳定工作法律、法规,不严格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稳定工作部署,工作机制不健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问题突出、不稳定因素较多的;

(二)安全稳定工作宣传教育不扎实,安全知识普及、安全技能教育不到位,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按时的;

(三)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不健全,师生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对矛盾纠纷排查不深不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力的;

(四)对师生反映的安全问题或上级通报的不稳定因素苗头,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责任单位发生安全稳定事件,相关领导未及时介入现场处置的;

(六)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敏感时期未按要求值班、带班、离岗脱岗的;

(七)对上级批示、交办和督办的安全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办理上报的;

(八)学校认为应当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所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出现过失,一年内作出书面检查或被通报批评达两次的,对党政主要领导、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引发重大安全稳定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负责人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酿成事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到位,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整改措施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明显影响安全稳定的现象不制止、不查处、不采取措施,对上级交办的安全稳定工作的事项拒不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可能造成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紧急安全事项和安全稳定信息,不如实反映情况,瞒报、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安全法规,弄虚作假,阻扰、对抗安全工作监督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未认真落实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政治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等)的;

(七)责任单位领导因安全稳定工作不力,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约谈的;

(八)有其他行为造成重大安全稳定事件的。

第二十二条 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不力,出现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责任单位当年各类评优资格,取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资格。

第四章  安全稳定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程序由维稳办负责启动。

(一)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成说明情况、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维稳办提出建议,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维稳办应将情况通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

(二)对责任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约谈的,由维稳办提出建议,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维稳办会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三)因失职、渎职或工作严重失误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维稳办提出建议,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移交纪委监察处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四)触犯法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原则。维稳办负责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责任追究;各单位负责对管辖权限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报维稳办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应由各单位实施责任追究而未予追究的,维稳办将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维稳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稳定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对责任追究不服的,有权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文所用的“单位”一词,包括学校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各学院及其所属各系部、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以及后勤各实体等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须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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